第一百三十八章 中枢之要(八)-《大唐新秩序》
第(3/3)页
在常设御史衙门内,同样施行**办案的制度。比如河北道观察使,下设多名“同观察”,少则三人,多则五人,均可**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门长官挟制,保证了监察机构不会成为一言堂。
李茂贞最后问了一个问题,为什么如此紧要的部门,会放心交给自己这么个行伍出身的大老粗?对此,李诚中笑着做了解释,无非三条而已:其一,李茂贞为岐王年久,家财巨富,相较而言,不太容易为了财帛而耽误职责;其二,李茂贞是大老粗,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统这个大染缸所侵蚀;最后,国家制度只要完善,其实谁当御史大夫都一样。
这样的回答很直白,让李茂贞面皮稍红,不过却也就此安下心来。李诚中又告诉李茂贞两条原则:不可以公器而结私利――这是御史台查案的最主要标准、只可查劾而不可判决――判定案子必须由大理寺来完成。
李茂贞心满意足的离去后,吴中佐也抵达了洛阳。召吴中佐来洛阳的原因只有一个,建立如幽州一样的法院体系,当然,李诚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,就是恢复大理寺。
大理寺的前身是汉时的廷尉,至北齐时始为专署。本朝年间,大理寺专司重大案件的判罪,所谓重大案件,皆有官员参与其中,故此,大理寺又成了专司官员案件判决的机构。但大理寺职权不高,断案需刑部审核,很多时候还要引入御史台同断,即所谓的“三司会审”。
由国家行政部门来断案,是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的制度,判决权在于刑部,对于司法**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桎梏。李诚中所要改革的,也就是扩张大理寺的职权。
九月十五,李诚中以监国名义下诏,升大理寺正卿为正三品官衔,位比御史大夫,与御史台一样,不受政事堂节制。同日,诏命吴中佐为大理寺正卿,重组大理寺。
新的大理寺扩充为一个从中央直到地方州县的系统性衙门,下设各职能司,同时加设巡回司。地方上,设都院、总院、分院三级法院体系,分别审理道、州、县三级地方的案件判决。大理寺内设的巡回司负责派出巡回法院,在各县之间巡回,以待不服判决的申诉。
法院体系的建设,李诚中给出了一个时间表,要求吴中佐在三年内完成整个框架的搭建,三年以后,原属刑部的判决权,将全部转交给大理寺,届时,整个大唐将只有一个判决机构,以达成判决标准的同一。
第(3/3)页